香港,中國 - Media OutReach - 2019年10月17日 - 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作為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陽光房地產基金」) 之管理人) 公佈陽光房地產基金於2019/20年財政年度之首季營運數據。
於2019年9月30日,陽光房地產基金整體物業組合的平均租用率為95.9% (2019年6月30日 : 95.3%)。寫字樓物業組合的租用率改善至95.9% (2019年6月30日: 94.0%),主要由於Strand 50的全新共享工作空間租戶正逐步進場。另一方面,零售物業組合的租用率,相比於2019年6月30日的98.1%,下降至95.9%,主要反映新都城一期物業 (「新都城一期」) 的行業組合調整計劃。
整體物業組合的現行租金於2019年9月30日為每平方呎港幣49.1元,按季增長1.0%。寫字樓物業組合及零售物業組合之續租租金增長 (按回顧季度內續租並已生效之租約的有效租金變動計算) 分別為13.3%及9.1%。
寫字樓物業方面,陽光中心悉數租出,並錄得現行租金按季增長0.3%。上環/中環寫字樓物業組合亦表現理想,平均現行租金上升3.8%。
零售物業組合方面,上水中心購物商場錄得97.7%的租用率,現行租金每平方呎港幣118.4元,維持不變。與此同時,新都城一期及光華廣場物業於回顧季度均錄得合理的現行租金增長。
備註:隨附陽光房地產基金2019/20年財政年度之首季營運數據。
2019/20年財政年度之首季營運數據
物業 | 位置 | 租用率 (%) 1 | 現行租金 (港幣/平方呎)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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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2019年 9月30日 | 於2019年 6月30日 | 於2019年 9月30日 | 於2019年 6月30日 |
寫字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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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中心 | 灣仔 | 100.0 | 98.2 | 39.7 | 39.6 |
Strand 503 | 上環 | 78.8 | 68.44 | 34.0 | 31.8 |
豐怡中心 | 旺角 | 91.3 | 96.4 | 52.5 | 51.2 |
文咸東街135商業中心物業 | 上環 | 98.0 | 100.0 | 30.0 | 29.4 |
雲山大廈物業 | 中環 | 100.0 | 100.0 | 45.5 | 43.8 |
富時中心 | 旺角 | 100.0 | 100.0 | 36.6 | 36.3 |
永樂街235商業中心 | 上環 | 94.9 | 93.8 | 22.6 | 22.6 |
渣華道108號商業中心 | 北角 | 96.1 | 96.1 | 26.6 | 26.4 |
安隆商業大廈 | 灣仔 | 100.0 | 100.0 | 32.1 | 31.6 |
新輝商業中心物業 | 旺角 | 96.5 | 100.0 | 23.4 | 22.7 |
偉程商業大廈物業 | 油麻地 | 100.0 | 97.2 | 16.9 | 16.1 |
平均 |
| 95.9 | 94.0 | 36.0 |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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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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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中心購物商場 | 上水 | 97.7 | 98.1 | 118.4 | 118.4 |
新都城一期物業 | 將軍澳 | 94.1 | 98.9 | 59.7 | 57.5 |
光華廣場物業 | 元朗 | 100.0 | 100.0 | 54.8 | 54.3 |
百利商業中心物業 | 尖沙咀 | 75.4 | 62.9 | 45.0 | 45.6 |
耀星華庭物業 | 北角 | 100.0 | 100.0 | 54.5 | 54.5 |
平均 |
| 95.9 | 98.1 | 77.3 | 75.8 |
平均 |
| 95.9 | 95.3 | 49.1 | 48.6 |
附註:
1. 按相關日期已佔用的可出租面積佔可出租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2. 按相關日期已佔用的可出租面積的每平方呎平均租金計算。
3. 該物業前稱寶恒商業中心。
4. 撇除就翻新而騰空之面積,租用率為95.4%。
關於陽光房地產基金
陽光房地產基金(股份代號:435)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並按日期為2006年5月26日之信託契約(經六份補充契約修訂及補充)構成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於2006年12月2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陽光房地產基金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於多元化物業組合的機會,包括位於香港的11個寫字樓及5個零售物業,可出租面積合共逾1.2百萬平方呎。寫字樓物業主要分佈於核心商業區包括灣仔及上環 / 中環,以及在非核心商業區例如旺角及北角。而零售物業則座落於地區性交通樞紐及新市鎮包括上水、將軍澳及元朗,以及人口稠密的市區地點。
關於管理人
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管理人為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 (Henderson L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責任為根據信託契約完全以基金單位持有人之利益為依歸,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
免責聲明:
本新聞稿所載資料並不構成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的要約或邀請出售,或徵求他人提出要約或邀請以購買或認購陽光房地產基金的基金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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